第二節 或有事項的披露
一、預計負債的披露
企業對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應披露的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2)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的下列信息:
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③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應注意的是:在原準則中,對已貼現的商業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無論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大小,一律應披露;新準則,改變了這種做法,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時,才應披露。
三、應披露的或有資產
(1)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企業通常不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四、或有事項披露的豁免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與該或有事項有關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例5]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有毒氣體外泄,對臨近乙企業造成嚴重污染,并發生職工中毒。為此,2006年10月12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00萬元,直到2006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未判決。
甲公司因案情復雜(涉及人員中毒),無法估計賠償金額,未確認預計負債。對此,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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