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購制度
1.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的資金是指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資金是指國家財政以各種形式劃撥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單位通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采購性基金、政府間捐贈資金等獲得的收入,但既有財政性資金又有部門其他資金的配套采購項目,或者有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收
入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要實行政府采購制度。
3.政府采購的對象
(1)貨物,指各種形態和各種類型的物品。
(2)工程,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3)服務,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4.政府采購的形式
(1)集中采購。采購人采購納人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2)分散采購。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分散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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