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總會計師的設置要求
(1)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的地位
①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
②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3)總會計師的職責
①由總會計師負責組織的工作:組織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對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等提出方案;組織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等。
②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的工作:協助單位負責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問題作出決策。
③需總會計師參與的工作: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學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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