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資產減值
一、關鍵考點的相關知識要點
(一)存貨減值
1.存貨減值的判斷 大綱 P1
2.直接出售的商品減值的計量:
(1)計算該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預計售價-預計銷售稅費
(2) 計算該存貨應計提的跌價準備
應計提的跌價準備=該存貨的成本-其可變現凈值-已計提的跌價準備> 0 計提(< 0 沖銷)
3.用于加工商品的“材料”減值的計量(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等)
(1) 判斷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是否減值:
① 計算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其可變現凈值:(方法同上)
② 如果用其生產的產品可變現凈值>產品成本,則,產品未減值。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即,該材料的跌價準備= 0
③ 如果用其生產的產品可變現凈值<產品成本,產品已經減值,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2) 計算材料的可變現凈值
材料的可變現凈值=商品的估計售價-至完工估計發生的成本-估計的商品的銷售稅費
或:=產品的可變現凈值-至完工估計發生的成本
(3)計算材料應計提的跌價準備
材料應計提的跌價準備=材料的期末成本-材料的可變現凈值-已計提的跌價準備> 0 計提(< 0 沖銷)
(二) 金融資產減值
1.金融資產減值的判斷 大綱 p3-4
2.金融資產減值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提減值準備 =按實際利率計算的債券攤余成本-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債券攤余成本= 期初該債券的賬面價值 + 本期折價攤銷(- 本期溢價攤銷)
(2)貸款和應收款項應計提的減值準備= 該金融資產的賬面攤余成本-預計未來現金流量
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及其轉回的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未發生減值,但公允價值變動時,應當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將原由于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已經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即,債券),在后續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即,股票)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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