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機構
(1)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2)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8.法律責任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①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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