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6 14:36: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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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會計、稅收及相關法規
一、
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1.會計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頒布施行的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總規范。
2.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3.會計規章。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社會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設計工作。縣級以上的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港鎮區內的
社會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社會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社會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須報國原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市直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發露、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會計責任:
(1)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社會之來噢的執行、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井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跨及報告真實、完整。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社會人員依法履行
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曲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5.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6.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五)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第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第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
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2)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①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② 會計機構、會計保同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等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政府會計監督。
政府會計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1)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主要有以下內容:
① 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情況的檢查。
② 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③ 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④ 對單位
會計從業資格、任職資格情況的檢查。
⑤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的檢查。
⑥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⑦ 對會計師事務所保持設立條件的檢查。
⑧ 對會計師務所應當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事項報備情況的檢查。
⑨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的檢查。
⑩ 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檢查。
(2)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形式。
① 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來源:www.examda.com ② 對單位
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③ 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④ 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⑤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⑥ 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3) 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中可以采取的相關措施。
①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并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
② 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③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能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