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第八章 金融工具會計
【基本要求】
(一)業握金融工具的類型
(二)掌握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采用實際利率確定金融資產攤余成
本的方法以及各類金融工具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三)常握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的會計處理
(四)零握金戟資產轉移是否終止確認的分析和判斷,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
(五)零握金戟負債與權益工具區分及其會計處理的原則
(六)掌握查期保值的原則、方式和實際操作
(七)掌握各類查期保值的會計處理
(入)掌握股權激勵計劃的擬定、審批和實施程序
(九)握股權激勵業務的會計處理
(十)了解股權激勵的方式和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可分為基礎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其他金融負債
企業在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后,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
(一)初始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終止確認
1.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或金融資產已經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人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人初始確認金額,構成實際利息組成部分。
四、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一)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原則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持
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人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1)扣除已經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三)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人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人當期損益。
3.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在發生減值、攤銷或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該金融資產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除外。
(四)金融資產之間重分類的處理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人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人當期損益。
五、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
(一)金融負債后續計量原則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2.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后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I4號—收人》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
3.上述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負債,應當按攤余成本后續計量。
(二)金融負債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以攤余成本或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在攤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人當期損益。但該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除外。
六、金融資產減值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全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單獨出來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
減值測試。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人當期損益,但應以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為限。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原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人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應通過權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七、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及《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規定,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一)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
1.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算;
2.通過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3.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二)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
(三)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
(四)可回售工具
(五)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
(六)復合金融工具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人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七)金融工具重分類的會計處理
發行方原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權益工具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發行方原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不再被分類為金融負債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八)投資方購人金融工具的分類
金融工具投資方(持有人)考慮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金融工具的權益或負債屬性的分類保持一致。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