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注冊會計師吳生在對大華公司審計時,發現預付賬款科目中有3年前預付給A公司購材料款1000萬元和B公司購工具款500萬元。
案例二:注冊會計師李文在對新興公司預付賬款項目審計時,發現其中有支付給C公司的在建工程款項300萬元。
案例三:注冊會計師張剛在對東方公司預付賬款項目審計時,發現預付賬款和應付賬款科目中均有D公司明細賬戶,預付賬款科目有預付D公司貨款100萬元,應付賬款科目中有應付D公司貸款80萬元。張剛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人員查詢核實,確定應付D公司的貨款應與預收賬款進行沖銷處理。
案例分析
1.通常情況下,經供需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的供貨數量、時間、預付賬款比例等條款后,購貨方才能付出款項,而且在一定供貨期內,可以把預付賬款大部分扣回。
2.對于案例二的情況,注冊會計應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將應在“在建工程”或“預付工程款”科目中核算的在建工程款項從預付賬款科目中轉出,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處理。
3.案例三的情況在實務中比較普遍。主要是由于貨物入庫手續不全造成會計處理不及時,形成資產、負債雙方虛增。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賬務調整。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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