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會計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5.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6.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7.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8.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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