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華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其對外投資和受托經營情況如下:
(1) 2004 年 4 月,新華公司與 A 公司、 B 公司共同投資設立 C 公司,三方所占股權比例分別為 48 %、 44 %和 8 %。 C 公司董事會由 11 名成員組成,其中新華公司占 6 名, A 公司占 4 名, B 公司占 1 名,公司董事長由新華公司與 A 公司輪換委派。 C 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任何董事會議的召開,必須滿足董事出席人數不低于 9 名的條件,特別重大事項,如章程的修改、增減資本等,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其他須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均須至少 9 名董事通過。另一方面,新華公司又與 B 公司簽署了一份關于在 C 公司經營決策權和財務管理權方面 B 公司將與新華公司保持一致意見的協議。據此,新華公司認為其獲得了對 C 公司的實質控制權,而要將其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根據 C 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新華公司并沒有取得對 C 公司的實質控制權,而是與其他投資者實施共同控制。新華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不應將 C 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
(2)2003 年 1O 月,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了一項關于近期出售子公司 D 公司的計劃,該出售計劃實際于 2004 年 5 月完成。新華公司以準備于近期售出為由,將 D 公司排除在 2003 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之外。
[分析] (2) 原本在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內但計劃近期售出的子公司,仍然對 D 公司擁有控制權,子公司 D 公司仍應納入新華公司 2003 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內。
2004 年 5 月出售 D 公司,新華公司期末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在編制合并利潤表時,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在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的子公司自報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現金流量的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在有關投資活動類的“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下單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同時,為了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出售 D 公司對本公司報告期 ( 日 ) 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以及對前期相關金額的影響。
(3) 2004 年末,新華公司的一家子公司 E 公司所有者權益為負數,但尚無跡象表明其持續經營的能力受到任何影響。新華公司以該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是負數為由將其排除在 2004 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之外。
[分析] (3)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不納入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內。這里,非持續經營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將直接影響到母公司是否具有控制力。在子公司仍然持續經營的情況下,新華公司作為母公司仍然能夠對其實施控制,則仍然必須將 E 公司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
來源:-高級會計師考試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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