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只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A則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6)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責編:lili 評論 糾錯
上一頁12下一頁 |
(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