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財務會計總復習(10)
(2)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A.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B.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C.繳納所欠稅款;
D.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
E.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應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任意財產不足全額償付優先股股本,則按先股股東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清算會計工作的內容
1、清算會計——是指對被宣告解散企業各項清算業務進行反映和監督,向有關債權人、投資人及政府主管部門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清算過程及結果等會計信息的一種專門會計。
2、清算損益——是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清算收益同清算損失和清算費用相抵后的余額。清算過程中的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為清算凈收益;反之,為清算凈損失。
清算收益是企業清算過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主要包括:
(1) 經營收益——是指清算過程中處理沒有完結的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如銷售產品、半成品等。
(2) 財產變現收益——是指財產變賣取得的收入大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3) 財產估價收益——是指對不需變現的財產的估價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
(4) 財產盤盈收益——是指盤盈財產的實際變現價值;
(5) 無法償付的債務,是指由于債權人自身的原因而導致確實無法償付或不用償付的債務。
清算損失——主要包括經營損失、財產變現損失、財產估價損失、財產盤虧損失和無法收回的債權造成的壞賬損失。
3.清算會計報表主要包括:
(1) 清算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清算企業在清算報告日的資產、負債和清算凈損益的報表;
(2) 清算損益表——是反映清算企業在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收益、損失和費用情況的報表;
(3) 債務清償表——是反映清算企業債務償還情況的報表。
4.清算財產的作價方法:
4.清算財產的作價方法:
清算財產的作價依據 適用范圍
賬面價值法 以財產的賬面凈值為標準 適用于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差不大的財產
重估價值法 以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為依據 適用于賬面價值與實際階值相差很大,或企業合同、章程、投資各方協議中規定企業解散時應按重估價值作價的財產
變現收入法 以清算財產出售或處理時的成交價格為依據 適用于價值較小、數量零星的清算財產
招標作價法 通過招標從投標者所出價格中選擇最高價格來作價 適用于清算大宗財產和成套設備
收益現值法 以財產的收益現值為依據 適用于清算企業的整體財產或某些特殊的資產,如無形資產等
(二) 清算會計的主要內容和程序
1、進行財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和表和財產目錄
2、 核算和監督清算費用的支付 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
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3、核算和監督債權的收回和債務的償還
4、核算和監督企業的清算損益 (若為清算凈收益,在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5、核算和監督剩余財產的分配
6、編制清算會計報表
三、清算會計對傳統財務會計理論的改變
傳統財務會計 清算會計
會計對象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運動 在清算過程中債權的回收、債務的清償、財產的處理、各項損益和費用的發生以及剩余財產的分配等資金運動
會計目標 會計信息的使用者 企業外部投資者、債權人、政府有關部門等 除企業的債權人、政府有關部門外,還包括管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會計信息的內容 提供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會計信息 提供企業清算財產處理、分配以及債務償還的會計信息
會計假設 會計主體假設 改變會計主體假設。進入清算后,對于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的企業,仍是獨立的主體,清算組只是一個代理機構,其業務活動是一種代理行為;但在破產清算中,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失去了法人資格,會計主體的地位也不復存在。
持續經營假設 否定持續經營假設。企業進入清算后,持續經營假設顯然不再成立,而代之以終止經營假設。
會計分期假設 否定會計分期假設。從企業被宣告解散之日到清算終了為清算會計期間,其長短具有不確定性。
貨幣計量假設 貨幣計量假設依然適用 會計原則 客觀性原則、可比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相關性原則等依然適用
歷史成本原則 否定 歷史成本原則,遵循 可變現價格 計價原則。企業進入清算后,在終止經營的前提下,資產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同時按可變現價值來計價。
權責發生制原則 否定 權責發生制原則,遵循 收付實現制 原則,即以實際收付款項為標準來確認收入和費用。
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廢除了資本性支出原則,而只遵循收益性支出原則,對于發生的各項支出均作為清算期間的支出。
第二節 破產清算會計
一、企業破產的概念及程序
1. 企業破產法律含義——是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付所欠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事實。
企業破產的起因:由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使得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企業破產的唯一原因。由于資金暫時周轉困難等原因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不能作出破產處理。
企業破產的程序:一般要經過破產申請和受理、和解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四個程序步驟。因而企業破產不同于破產清算和宣告破產,破產清算和破產宣告都只是破產處理程序的一部分,而破產是包括破產申請到破產財產分配的全過程。
2、 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期清償債務、減免債務數額、進行整頓等問題的解決達成協議。當債權人認為申請破產的企業生存下去比破產對其更為有利時,容易與債務人達成和解。 和解目的:預防企業破產。
3、 整頓——是指在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后,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主持對被申請破產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扭虧為盈的措施。
整頓期限: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
整頓的終結——
(1) 正常終結——
A、經整頓,企業按和解協議償還債務的,依法終結整頓及破產程序;
B、整頓期滿,如不能按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宣告企業破產,并依法重新登記債權;
(2) 非正常終結——整頓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依法終結其整頓,宣告其破產:
A、 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
B、 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
C、 有隱匿,或者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何、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 企業破產的程序
1、 破產的申請和受理——
(1) 債權人確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申請。向法院(債務人所在地的)提供的材料有——
A、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 B、債權的性質和數額; C、債權有無財產擔保; D、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2) 債務人申請宣告自身破產時,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有——
A、企業虧損情況的說明; B、會計報表; C、企業財產狀況明細表和有形資產的處所;
D、債權和債務清冊; E、上級主管部門或政論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
(3)法院——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在10日內發布公告。
2、 和解整頓—破產整頓程序并不是破產處理的必經程序。
3、 破產宣告——
依據《破產法》規定,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A.債權人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未提出整頓申請,或者雖然提出整頓申請但企業與債權人會議未達成和解協議;
B.整頓期間,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終結整頓;
C.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和解協議清償債務
對于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A.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B.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4、 破產清算——
依據《破產法》規定,下列三種情況下,可終結破產程序:A、經整頓,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終結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B、破產財產不足支付清算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終結企業的破產程序;C、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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