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單。正本或影印本。
(5)商業發票。必要時應加附裝箱單或磅碼單。
(6)費用單證。向船方索賠修理、整理貨物的費用的證明文件。
(7)其他單證。必要時,還須提供火災鑒定報告、衛生或動植物檢驗證明等。
3.索賠的程序和手續。
處理索賠案件的程序和手續,須視承運貨物的船舶經營性質而定。
采用班輪或程租船方式運輸發生貨損貨差時,凡出口貨物由國外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承保人)直接向承運人辦理索賠。凡進口貨物,一般情況下由貨運代理人代表有關進出口企業以貨方名義向承運人辦理索賠。
由外運公司期租船運輸的貨物,不論出口或進口,均由外運公司辦理索賠。
(2006年試題)
國際貨物進口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時,無論是班輪運輸還是租船運輸都應該由發貨人或收貨人直接向承運人辦理索賠。(否)
四、海運提單的繕制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B/L)簡稱提單,是海運業務使用最為廣泛的運輸單據。海運提單使用較廣的是已裝船、清潔、指示提單。繕制提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來證無特殊規定,提單上的發貨人(Shippers)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來證規定以第三者為發貨人時,可以以國內運輸機構或其他公司的名義為發貨人,如來證規定以開證人為發貨人時則不能接受。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習慣上稱為抬頭人。絕大多數信用證都要求做成“空白抬頭”(To order),這種提單必須經發貨人背書,方可流通轉讓。也有少數信用證要求做成“憑開證銀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單上的背書又分“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空白背書”是由發貨人在提單背面加蓋印章,無須加任何文句;而“記名背書”除加蓋印章外,還應注明“交付給××(Deliver To××)”字樣。
4.提單的抬頭與背書直接關系到物權歸誰所有和能否轉讓等問題。因此,一定要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辦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貨物運往法國或阿根廷,發貨人必須在提單正面簽署。
5.信用證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稱者,應照辦。
6.若為聯運提單(C.T.B/L),其上有:
(1)前段運輸(Pre—carriage by),本欄應填第一段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名稱。如貨物從西安經陸路運往天津,再裝船運往芝加哥。則此處填:“by wagon No.××”或“ by Train”。
(2)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本欄填前段運輸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地點,如西安。
(3)船名及航次號(Ocean Vessel Voy No.),如第一程運輸不是海運,在簽發聯運提單時此欄可填:“Intended Vessel”(預期船只)
(4)裝運港(Port of Loading),本欄填海運段的實際的裝運港名稱,但應與信用證上的規定相一致。
(5)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本欄填實際的卸貨港名稱,但應與信用證上的規定相一致。
(6)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終目的地,如從上海海運至美國舊金山,然后再由舊金山陸運至芝加哥,則交貨地點應填芝加哥。
7.提單上的嘜頭必須與其他單據上的相一致。
8.提單上的貨物名稱,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詳細規格。
9.提單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數外,尚需有英文大寫的件數,兩者的數量要相一致。
10.提單上的重量,除信用證有特別規定者外,僅列毛重,并應與發票、重量單上的重量相一致。
11.如為CFR或CIF價格,提單上加注“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或“運費已付(Freight paid)字樣,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運費預付或已付的提單可不必加注運費金額。如為FOB價格,提單上須加注“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to be collected)。
12.提單上簽發日期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裝船期相適應,也就是最晚不得遲于信用證或合約上最遲的日期,在提單日期之后,必須填寫簽發地點。
13.提單正本須按信用證規定的份數簽發,如無規定,應簽發兩份正本。
14.如簽發提單人為貨代,而承運人為“MAESK LINE”則應在貨代之后加注“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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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