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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外包(協)跟單實務
一、外包(協)的原因及形式
為了節約成本,將部分生產任務外包給其他企業。但是產品的質量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需要派出跟單員去跟蹤產品的質量和交貨期,從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產品的生產。
(一)外包(協)的起因
1.產能。生產負荷大于實際產能,必須通過外包(協)才能完成生產任務。
2.成本。自制成本大于外包(協)的成本。
3.品質。外包(協)可以獲得較佳的品質。
4.技術。依本企業的現有技術水平無法解決。
5.設備。本企業的設備無法解決或本企業無特殊設備。
6.能源。企業生產期間,突遇電力等能源動力的短缺。
7.知識產權。本企業沒有生產某一商品的專利許可證。
(二)外包(協)的形式二
外包(協)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包工包料。也稱成品外包(協)。這是將整個成品的生產任務外包(協)至其他生產企業,生產企業不僅負責采購原材料、輔料等生產資料,而且要按發包方的工藝要求組織生產加工,發包企業按事先商定的標準進行驗收并支付貨款。
2.包工不包料。這是由外包(協)企業提供原材料、輔料、模具等生產要素,其他生產企業只負責生產加工,收取加工費(俗稱“工繳費”)。
無論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發包企業都需要派出跟單員到生產企業進行跟單,跟蹤質量和交貨期。
二、外包(協)注意事項
(一)對于下列情況應該避免進行外包(協)作業
1.原材料較為貴重,不宜進行外包(協)作業;
2.原材料或成品在運輸過程中,極易破損或變質;
3.原材料或成品的體積(或重量)過大,會造成大額的運費;
4.外包(協)數量太少,金額過小,而管理成本過高;
5.外包(協)的成本與自制成本相差無幾。
(二)對于下列情況不應該采取外包.(協)作業
1.有可能泄露本企業的生產技術或機密的;
2.外包(協)的交貨期不能符合本企業的要求;
3.外包(協)的品質達不到本企業的要求;
4.外包(協)的成本大于本企業生產成本;
5.成品無法進行檢驗的。
三、外包(協)跟單實務
外包是指企業將所需求的物品委托其他企業承制。有成品外包、半成品外包、材料外包、技術外包、某項工藝外包等。
(一)外包(協)的一般流程
1.外包(協)的評估
根據所需商品的生產工藝和本企業的生產現狀,進行比較分析,作出是否需要外包(協)的評估報告。
2.外包(協)申請
根據上述的評估報告,確需外包(協)的生產訂單,應該及時提出申請,同時為選擇外包
(協)加工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3.外包(協)加工企業的選擇
選擇外包(協)生產企業除了加工生產能力、加工生產設備、員工素質、質量意識和控制手段、信用度外,還要考慮:(1)價格;(2)交期;(3)數量;(4)交易條件。
4.外包(協)合同的簽訂
在確定外包(協)加工企業后,需要依外包(協)的方式不同而與外包(協)加工企業簽訂不同內容的合同。并對違約責任予以明確。
5.合同的履行與跟單
如果將簽訂外包(協)合同是完成生產任務的基礎,那么合同的履行是完成生產任務的保障。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委托加工方要派出跟單員跟蹤生產任務完成情況。
6.本次外包(協)的總結
在完成本次外包(協)的跟單任務后,跟單員必須整理資料,交公司歸檔,同時要對本次外包(協)的進行總結,以利于再有類似訂單時,迅速選擇外包(協)加工企業。
(二)外包管理
1.領(發)料管理
在“包工”的外包(協)業務中,外發企業必須提供原材料和輔料。
2.驗收管理
對外包(協)加工企業送回的成品在人庫前,要進行檢查并作記錄。一般而言,跟單員在外包(協)加工企業跟單時,應該對其生產過程和生產商品的質量進行全程跟蹤,發現問題在外包(協)加工企業必須及時解決,從而在生產商品人庫時只要清點數量即可。
3.賬務管理
可以說,外包(協)加工企業的管理如同本企業的生產管理一樣,同樣要對原材料、輔料的人庫和成品的出庫進行定期盤點,以使賬、物相符。
(三)外包質量管理
1.明確標準。將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轉化為明確的質量檢驗標準,使檢驗人員知道什么是合格什么是不合格。
2.度量。要對產品的一個或多個質量特性,通過物理的、化學的和其他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進行觀察、測量、試驗,取得產品質量的客觀數據。
3.對比。將實際度量結果與質量標準相對比,以檢驗質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判定。根據對比結果,判斷單件產品或一批產品是否合格。
5.處理。對于不同的檢驗類型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對單件產品經檢驗合格則放行,不合格的則打上標志后隔離存放;對工序檢驗不合格的,則決定停產或調整;對原材料檢驗不合格的,則不能人庫,需退回。
6.記錄。每次檢驗,都要有記錄,并出具“查貨報告”,同時要求外包企業的負責人簽字確認,以便在下一次的復檢中,作為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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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