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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導思想、背景和重要意義
一、立法指導思想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思想是: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系,促進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鄉規劃法》是在1979年由建設部起草的。它的基礎是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城鄉規劃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07年10月28日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通過新立法來提高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進一步確立城鄉規劃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使各級政府能夠對城鄉發展建設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規劃、建設、管理的職能,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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