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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擬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活動的意思表示。行政許可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目的是證明其符合法定條件,有權取得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申請事項依法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對其申請予以接受,稱之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行政許可期限的規定開始適用,行政機關即負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追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2.審查
行政許可的審查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過程,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必經環節。審查質量直接影響行政許可的質量。
審查方式主要有: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當面質詢、聽取第三人(利害關系人)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等。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結合行政許可事項的性質,相應決定采取何種方式審查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
3.決定
決定是行政許可機關根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審查的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過程。行政許可的決定是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作出的。
行政許可決定有頒發證件的,也有不頒發證件的。頒發證件的種類有: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證書;資質證、資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書;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頒發證件的可以在行政許可申請書上加注文字,說明準予行政許可的時間、機關及內容,并加蓋公章;或者與申請人簽訂行政合同等,對于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視為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相對人救濟權。
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法規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于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期限,行政許可法規定辦理時間不超過45日。頒發、送達行政許可的期限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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