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鄉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測試題(十)
實例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個體工商戶林某不服規劃局及環保局的行政處罰作出的判決,駁回上訴。至此,這起行政訴訟案以規劃局和環保局的勝訴而告終。
上訴人林某在辦理未報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將將其經營的精研塑料廠從該市某某鎮北海路遷至該鎮新工業區,增設了八臺切割機,新建了擠塑車間,且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未采取任何環境保護設施后擅自將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規劃局和環保局聯合執法,經過調查、取證和組織聽證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規劃法》《某某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上訴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補辦手續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林某認為自己是個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建設單位,另外,工廠搬遷經營場所,增加小型設備不屬于要經建設管理部門、計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故不屬于建設項目。
實例評析
1、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都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報批,這包括單位和個人(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因此,林某以個體工商戶為借口。想跳過規劃報建程序,這明顯不符和城市規劃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廠的搬遷是不是屬于建設項目,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城市建設項目是指一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倉儲建筑等)地下建筑、圍墻建筑、大門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設施、鐵路、地鐵、公路、城市道路、橋梁、涵洞、機場、碼頭、廣場、停車場、公園、城市綠化、市政管線等。林某工廠異地搬遷,涉及建設用地的重新選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設計、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等問題,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程序進行報建。否則就是屬于違法建設,違法生產,必須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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