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關注: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試報名結束后我還該注意些什么?
2020注冊城鄉規劃師《管理法規》復習重點(9)
第三章 城鄉規劃管理基礎知識
第一節 公共行政基礎知識
一、公共行政
1、含義:政府處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管理活動。
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的管理活動。
公共-公共權力、公共利益、公共事務
行政—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指揮
2、范圍:公共領域—基本公共產品領域和混合公共產品領域
3、作用:導向作用、管制作用、服務作用、扶助作用
二、公共行政的主體和客體
1、公共行政的主體:政府-行政機關及獨立的行政機構。由不同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2、公共行政的客體——公共事務
國家事務:國防、外交
共同事務:跨行政區域的,如大經濟區協作
地方事務:城市規劃管理、交通管理
公民事務:戶籍管理
三、行政機關
1、概念—又稱政府,國家依法設立并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掌握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的職權是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實行首長負責制。
2、分類:根據管轄領域,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3、結構
1)縱向層次—層級制結構:下一層次對上一層次負責,上下層次之間構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2)橫向結構—職能結構:在一個層次中由若干平行部門組成,每個部門相對獨立。
四、政府的基本職能
1、政治職能:保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維護社會治安、界定和保護產權
2、經濟職能:宏觀經濟調控、區域性經濟調節、國有資產管理、微觀管制、規劃并組織國家的大型經濟建設項目。
3、文化職能:領導和組織精神文明建設
4、社會職能:通過專門機構對社會保障、福利救濟等社會公益事業實施管理來實現。
五、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
1、行政權力
(1)含義: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解決一系列行政問題的強制力量與影響力。
特征:公共性、強制性—權力的行使依據法律進行、約束性—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
(2)內容:立法參與權、委任立法權、行政管理權、司法行政權
2、行政責任
(1)法律上的行政責任
(2)普通的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道德責任
你知道在哪里考試嗎?點擊查看2020年城鄉規劃師考點安排>>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