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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依據和指導思想
規劃的主要依據是《城市規劃法》、《人防法》和《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
人防建設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防建設應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協調發展,從整體上增強城市的綜合發展能力和防護能力,保證城市具有平時發展經濟,抗御多種自然災害,戰時防空抗毀、保證戰爭潛力的雙重功能。
2、總體防護規劃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戰術技術要求》,人員掩蔽工程按0.5㎡/人計算,到2010年,區內人員掩蔽工事面積應達到18萬㎡;到2020年,人員掩蔽工事面積應達到30.8萬㎡。
(2)人防指揮通信、醫療救護、物資儲備、防空專業隊等工程建設應滿足《戰術技術要求》的規定。
(3)城市建設應重視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與人民防空要求相結合,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共同溝等組成的城市地下防護空間體系。
(4)規劃區內的民用建筑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主管大軍區和省有關規定,修建平戰兩用、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5)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倉庫、電站等重點防護目標,應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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