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免試:
(一)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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