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究污水處理率和處理深度,目的是確定污水處理廠規模和處理工藝。污水處理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每個城市的污水處理率和處理深度首先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技術政策。例如,2000年原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的《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要求,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于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
同時,要與當地水環境保護目標相協調。要根據城市污水排放量、各種處理深度的污染物去除率、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因素,分析判斷最終進入水環境的污染物是否在允許范圍。如果在污水處理率和處理深度滿足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的情況下,最終進入水環境的污染物仍超過環境容量,表明水環境保護目標還難以實現,則應該提高污水處理率和處理深度。
污水處理深度分為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幾種。一級處理以沉淀工藝為主體,主要去除懸浮物,去除率約40% -55%。二級處理以生物處理為主體,主要污染物去除率進一步提高,懸浮物去除率約60% -90%,五日生化好氧量去除率約65% -95%。深度處理是對污水二級處理后的出水進一步處理,主要去除二級處理不能有效去除的污染物,其工藝根據需要進一步去除的污染物種類而定。污水處理廠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見表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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