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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輔導管理與法規模擬試題答案4

發表時間:2011/3/28 13:40: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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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城市規劃師課程,全面的了解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各章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40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法》中第二、三條中規定,城市規劃法適用范圍:一是按照國家有關城鄉標準的規定,設市的城市和建制鎮居于城市的范疇,因此本法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二是本法約束的行為范疇,是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三是本法約束的地域范圍為城市規劃區。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17:《城市規劃法》適用范圍;

制定目的: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的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建設需要。

適應范圍:按照國家有關城鄉標準的規定,設市的城市和建制鎮屬于城市的范疇,因此本法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和建制鎮;本法約束的行業范疇,是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本法約束的地域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即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制定目的:第一條;

管理體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和基本方針:第四、五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

第41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城市人口規模的地域范圍是指市區和近郊區。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20:人口的合理布局;

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劃、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5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下的城市。

第42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24: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10~20年,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3~5年。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在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的基礎上,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對需要開發建設地區的土地性質、開發強度、綠化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等作用具體規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第43題

試題答案:B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二條中,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2:我國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歷程;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要點》中指出:“在城市建設計劃中,應貫徹為生產、為工人階級服務的觀點”。

1952年9月,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發新中國第一次城市建設座談會。提出城市建設要根據國家長期計劃,分別不同城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新建或改造,加強規劃設計工作,加強統一領導,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設納入了統一領導,進入按規劃進行建設的新階段。

第44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30:城市規劃的審批;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1.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3.除以上1、2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除第3條規定以外的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45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七條,舊區改建的概念一般包括對舊區保護、利用、充實和更新4個方面。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34: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新區開發,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外圍進行集中成片的開發建設,內容包括: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居住區的開發建設和新工礦區的開發建設。

舊區改建的概念包含對舊區保護、利用、充實和更新4個方面。

第46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法》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考點:

第五章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考點25: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程序

建設申請、確定規劃設計要求、方案審查、建設審批、批后管理。

2.操作要求

應試者應掌握以下操作要求:

(1)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物、構筑物范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保護單位大修工程以及改變原有外貌或者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裝修工程;需要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筑大修工程;沿城市道路或在公共廣場上設置的城市雕塑;

(2)建設單位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筑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4)建設單位送審建筑設計方案;

(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建筑設計方案;

(6)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47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章的第十六條中規定,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城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25: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職責;

1.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和跨省、市的城鎮體系規劃。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3.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4.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48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這是《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47:《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2.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建議階段的選址工作,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選址工作。

3.主要內容。

4.審批權限。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權限實行分級審批。

中央各部門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49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必須遵守本法。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52:《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建設部于1997年10月27日制定發布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區編制地下空間規劃,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下空間進行利用,必須遵守本規定。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

2.熟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及規劃編制原則,地下空間規劃的內容及審批。

第50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管理規定,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依據《城市

規劃法》,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53:《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1.適用范圍。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

2.開發利用的原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結合,考慮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3.主管部門。

4.規劃的編制原則。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地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5.規劃的主要內容。

6.規劃的審批。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據《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規定進行審批。

7.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獨立開發的地下工程設施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51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適用范圍。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規劃設計要求。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3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為:居住區(10000~16000戶,30000~50000人)、小區(3000~5000戶,10000~15000人),組團(300~1000戶,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與規劃布局。其中居住區用地分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綠地(R04)等四類,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標分別為50%~60%、15%~25%、10%~18%、7.5%~15%。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

4.住宅。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其他要求確定。針對我國Ⅰ棗Ⅶ類建筑氣候區,分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標準規定,對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標準,對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住宅側面間距,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住宅層數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6層。

其中對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32%、22%,面積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1.90萬m2/hm2、3.5萬m2/hm2。

5.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又稱配套公建)。

6.綠地。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的公共綠地指標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7.道路。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組團路路面寬度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5m,坡道縱坡不應大于2.5%。

8.豎向、管線綜合與技術經濟指標。

9.其他。

第52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適用范圍。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規劃設計要求。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3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為:居住區(10000~16000戶,30000~50000人)、小區(3000~5000戶,10000~15000人),組團(300~1000戶,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與規劃布局。其中居住區用地分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綠地(R04)等四類,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標分別為50%~60%、15%~25%、10%~18%、7.5%~15%。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

4.住宅。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其他要求確定。針對我國Ⅰ棗Ⅶ類建筑氣候區,分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標準規定,對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標準,對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住宅側面間距,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住宅層數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6層。

其中對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32%、22%,面積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1.90萬m2/hm2、3.5萬m2/hm2。

5.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又稱配套公建)。

6.綠地。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的公共綠地指標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7.道路。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組團路路面寬度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5m,坡道縱坡不應大于2.5%。

8.豎向、管線綜合與技術經濟指標。

9.其他。

第53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有轉出入車道;

(2)出人口應距離交叉口,橋隧坡道起止線50m以外;

(3)少于5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宜采用雙車道;50~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置,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于20m。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1.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包括:城市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區規劃的公共交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在城市邊緣地區應達到2~2.5km/km2。市區公共汽車與電車主要線路的長度宜為8~12km;快速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4.自行車交通。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駛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地區,其行駛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車最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6.城市貨運交通。

7.城市道路系統。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個方向應有兩條對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等情況確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規劃交通量超過2700輛/h,道路小汽車數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

全市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計算。車站、碼頭前的交通集散廣場的規模由集散人流量決定,集散廣場的人流密度宜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自行車公共停車場3類,其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計算。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有服務半徑在市中心地區不應大于200m,一般地區不應大于300m;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半徑宜為50~100m,不得大于200m。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橋梁坡道起止線50m以上;少于5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50~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出口與入口應分開設置,且兩者距離應大于20m。500個車位以上的自行車停車場出入口數不得少于兩個;1500個以上停車位的,應分給設置,每500個為一組,并應各設一對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應大、中、小相結合,以小型站為主,其服務半徑宜為0.9~1.2km。

9.其他。本規范有附錄和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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