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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規劃實務輔導: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為在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中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使用、確保質量,建設部于1994年5月批準發布《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為行業標準,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批準《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設計規范》的一些條文為強制性條文。這些條文將在下面介紹中予以說明。
(1)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各類城市規劃的工程地質勘察。
(2)一般規定。
①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階段應與規劃階段相適應。分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2.0.1條為強制性條文)。
②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應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資料和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為主,輔以必要的勘探、測試工作。城市規劃區內的各場地,應根據其場地條件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分為I、Ⅱ、Ⅲ三類。近期建設區內的擬建工程的等級,應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工程破壞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及修復可能性)的嚴重性分為:一級,很嚴重(重大工程,2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等);二級,嚴重(一般工程);三級,不嚴重(次要工程)。
(3)總體規劃階段。總體規劃勘察應對規劃區內各場地的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作出評價,并為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規模、城市各項用地的合理選擇、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以及編制各項專業總體規劃提供工程地質依據,還應研究和預測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對地質環境影響的變化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防治對策(《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1條為強制性條文)。
(4)總體規劃勘察工作要求。總體規劃勘察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總體規劃勘察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部門下達的勘察任務書,并附有城市總體規劃區的范圍以及城市性質、發展規模和重點建設區等文件。
②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資料、文獻,調查了解當地的工程建設經驗;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形、地質、地貌情況,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下水情況,如無地下水長期觀察資料應建立地下水長期觀測網;
③調查了解規劃區內各場地的地下水類型、埋藏、徑流及排泄條件,地下水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況,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試樣進行水質分析(《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3條為強制性條文);
④對于地震區的城市,應調查了解規劃區的地震地質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對地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規劃區,尚應判定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4條為強制性條文);
⑤在規劃實施過程及遠景發展中,應調查并預測地質條件變化或人類活動引起的環 境工程地質問題(《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3.0.2.5條為強制性條文)。
⑥總體規劃勘察報告應綜合分析規劃區內各場地工程地質(地形、巖土性質、地下水、動力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等)的特性及與工程建設的相互關系,按場地特性、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進行工程地質分區,并緊密結合任務要求,進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勘察報告。
(5)詳細規劃階段。詳細規劃勘察應對規劃區內各建筑地段穩定性作出工程地質評價,為確定規劃區內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總平面布置,以及擬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礎設計和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質依據、建議及其他技術經濟論證依據(《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4.0.1條為強制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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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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