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區的供水條件包括水資源總量、可利用量、可供水量和水質。
1.水資源總量
水資源總量是指一年中通過降水和其他方式產生的地表徑流量和地下徑流量。不同年份,由于降水量差異,水資源總量也會產生相應變化。描述某一地區水資源量時,一般采用多年平均值。而在供水工程中,為了滿足不同用戶的可靠性要求,需要分析計算不同保證率情況下的水資源量。通常要考慮50%、75%、95%三種保證率,分別代表平水年、枯水年和特枯年。保證率越高,相應的水資源總量越小。
2.水資源可利用量和可供水量
維護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水資源的一項重要功能,水資源可利用量就是在考慮生態環境用水后人類可以從天然徑流中開發利用的水量,包括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和淺層地下水可開采量。
由于天然徑流量時空變化和用水量時空變化不可能完全一致,為了滿足人類的用水需求,需要興建一定的水利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和提水工程等。可供水量是在需水量預測和水利工程規劃的基礎上,將工程設計供水能力與來水、用水過程相結合,通過水量調節計算而確定的供水量,既不是工程的最大供水量,也有別于現狀的實際供水量。與水資源總量相同,水資源可利用量和可供水量也有保證率的含義,同樣是保證率越高,相應的可利用量和可供水量越小。
3.水質
水資源有多種功能,包括供水、發電、航運、水產養殖、景觀和生態等。不同的功能對水質有不同的要求。
(1)地表水水質
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表水分五類。五類地表水的適用功能分別是: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手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2)地下水水質
按照《地下水水質標準》GB/T 14848—93,地下水也分五類,五類地下水適用功能分別是:
Ⅰ類和Ⅱ類: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Ⅳ類: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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