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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的原則
主要有:公開行政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開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理、處罰、強制執行、裁決和復議決定等;公開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及不涉及國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況。
(2)公正的原則
要排除行政主體可能造成偏見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對待行政相對人或相對人各方的原則。
(3)正當的原則
行政行為應當正規地、符合理性地進行,具體要求是正規性和邏輯性。
(4)參與原則
參與原則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條件下,擴大公民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參與權。
(5)復審原則
由于行政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應當進行復核。行使復審職能的國家機關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體之外的行政機關,其復審稱之為“行政復議”。
②司法機關,其復審稱之為“司法審查”。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仍然是行政機關,因此,行政復議之后仍然可以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成為終審。
(6)效率原則
行政行為應當用最短的時間、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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