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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考試管理法規輔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等。
(2)適用范圍。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3)有關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4)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5)環境監督管理。
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也可以對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環境監測規范。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6)環境保護規劃??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7)環境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8)其他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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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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