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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高頻考點: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發表時間:2017/12/12 15:07:0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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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最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主要是報建審批管理和批后管理兩部分內容。報建審批管理主要包括對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對城市用地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規劃實施監督檢查體系對違章占地和違章建設的查禁工作。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國家對于建設項目,特別是國家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宏觀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是通過計劃管理和規劃管理來實現。將計劃管理和規劃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就能保證各項建設工程有計劃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城鄉規劃法》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筑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項建筑工程(包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規模、位置、標高、高度、體量,體形、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2)道路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類道路的走向、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道路等級、交叉口設計、橫斷面設計、道路附屬設施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3)管線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項管線工程(包括地下埋設和地上架設的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燃氣、熱力及其他管線)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埋置深度、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距離與垂直距離及交叉點的處理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管線管理要充分考慮不同性質和類型管線各自的技術規范要求,以及管線與地面建筑物、構筑物、道路、行道樹和地下各類建設工程的關系,進行綜合協調。

(4)審定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確認其符合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后,建設單位就可以進行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

(5)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汪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6)放線、驗線制度。為了保證建設單位能夠按照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規定組織施工,建設工程的坐標、標高確認無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專門人員或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放線,建設工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破土動工。

(7)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主要是監督檢查該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核準的設計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8)竣工資料的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多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竣工資料包括該建設工程的審批文件(影印件)和該建設工程竣工時的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設備圖、基礎圖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需要的其他圖紙。竣工資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具體的規劃管理過程中需要查閱的重要歷史資料,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執行。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四)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1.監管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2.法律責任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未依法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圈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_丁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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