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該通知規定從1996年開始,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的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
(一)項目資本金的概念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購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二)項目資本金的出資方式
項目投資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其價值,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即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項目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企業的不規范行為,減少樓盤“爛尾”等現象的發生。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2004年4月,為加強宏觀調控,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4]13號),將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資本金最低比例由20%提高到35%。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調整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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