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以下兩種情形: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2.1998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p>
(二)建設條件書面意見的內容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2.城市規劃設計的條件;
3.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4.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5.項目征收補償、安置要求。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規定,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并納入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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