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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無限制條件的,這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長期性和互助性直接關聯。 ( )
2.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 ( )
3.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
4.單位不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 ( )
5.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包括職工個人對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的運用兩個方面。 ( )
6.職工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計息,按月結息,本息逐月結轉。 ( )
7.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5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 ( )
8.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資金,實行免稅政策。其收益也并入住房公積金實行封閉管理和使用,免予征收所得稅和營業稅。 ( )
9.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8%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
10.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 )
11.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時,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住房公積金作為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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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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