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權證書主要內容
1.二維碼。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規定自行打印,用于儲存不動產登記信息。
2.登記機構(章)及時間。蓋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專用章。登記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如:××縣人民政府確定由該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則該縣國土資源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證書加蓋“××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時間填寫登簿的時間,格式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3.編號。為印制證書的流水號,采用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字母“D”表示單一版證書。數字一般為11位。數字前2位為省份代碼,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內蒙古15、遼寧21、吉林22、黑龍江23、上海31、江蘇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東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廣東44、廣西45、海南46、重慶50、四川51、貴州52、云南53、西藏54、陜西61、甘肅62、青海63、寧夏64、新疆65。國家10,用于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登記發證。數字后9位為證書印制的順序碼,碼值為000000001-999999999。
4.不動產權證書號。按照A(B)C不動產權第D號結構編制。其中:“A”處填寫登記機構所在省區市的簡稱。“B”處填寫登記年度。“C”處一般填寫登記機構所在市縣的全稱,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簡稱,但應確保在省級范圍內不出現重名;“D”處是年度發證的順序號,一般為7位,碼值為0000001~9999999。如蘇(2015)徐州市不動產權第0000001號、蘇(2015)睢寧縣不動產權第0000001號。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A”處填寫“國”。“B”處填寫登記年度。“處填寫“林”或者“海”。“D”處是年度發證的順序號,一般為7位,碼值為0000001—9999999。
5.權利人。填寫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共有不動產,發一本證書的,權利人填寫全部共有人,“權利其他狀況”欄記載持證人;共有人分別持證的,權利人填寫持證人,其余共有人在“權利其他狀況”欄記載。
6.共有情況。填寫單獨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比例。涉及房屋、構筑物的,填寫房屋、構筑物的共有情況。
7.坐落。填寫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稱。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寫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號等。
8.不動產單元號。填寫不動產單元的編號。
9.權利類型。根據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填寫不動產權利名稱。涉及兩種的,用“/”分開(”/”由登記機構自行打印)。如:(1)集體土地所有權;(2)國家土地所有權;(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5)宅基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 (7)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8)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所有權等。
10.權利性質國有土地填寫劃撥、出讓、作價出資(人股)、國有土地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土地填寫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準撥用、入股、聯營等。土地所有權不填寫。房屋按照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自建房等房屋性質填寫。構筑物按照構筑物類型填寫。涉及兩種的,用“/”分開(“/”由登記機構自行打印)。
11.用途。土地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填寫二級分類,海域按《海域使用分類體系》填寫用海類型二級分類。房屋、構筑物填寫規劃用途。涉及兩種的,用“/”分開(“/”由登記機構自行打印)。
12.面積。填寫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單元面積。涉及宗地及房屋,構筑物的,用“/”分開(“/”由登記機構自行打印),分別填寫宗地及房屋、構筑物的面積。土地共有的,填寫宗地面積。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及其比例(共有的宗地,填寫相應的使用權面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房屋和共有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填寫獨用土地面積與分攤土地面積加總后的土地使用面積)等共有情況在“權利其他狀況”欄記載。
13.使用期限。填寫具體不動產權利的使用起止時間,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涉及地上房屋、構筑物的,填寫土地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權以及未明確權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14.權利其他狀況。根據不同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填寫相應內容。其中,房屋所有權可以填寫的內容主要有:房屋結構(按照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等六類填寫),房屋總層數和所在層(記載房屋所在建筑物的總層數和所在層)。
15.附記。記載設定抵押權、地役權、查封等權利限制或提示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16.附圖頁。反映不動產界址及四至范圍的示意圖形,不一定依照比例尺。附圖應當打印,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粘貼。房地一體登記的,附圖頁要同時打印或粘貼宗地圖和房地產平面圖。
(二)不動產登記證明
1.證明權利或事項。填寫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
2.權利人(申請人)。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填寫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異議登記,填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義務人。填寫抵押人、供役地權利人或者預告登記的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異議登記的,可以不填寫。
4.坐落。填寫不動產單元所在宗地、宗海的地理位置名稱。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寫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稱、門牌號、幢號、樓層號、房號等。
5.不動產單元號。填寫不動產單元的編號。
6.其他。根據不同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分別填寫以下內容:抵押權,不動產權證書號;抵押的方式和擔保債權的數額。地役權,供役地的不動產權證書號;需役地的坐落;地役權的內容。預告登記,已有的不動產權證書號和預告登記的種類。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的內容。
7.附記。記載其他需要填寫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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