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甲機構)于20017年8月出具了一份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銀行據此發放了抵押貸款。2009年1月,因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貸款,處置該抵押房地產時實現的價格比甲機構當時的評估價值低很多,銀行認為甲機構存在高估,并委托乙房地產估價機構對甲機構2007年8月出具的估價報告進行復核估價。
問題:
1.復核估價時應如何確定估價時點、估價對象狀況及房地產市場狀況?
2.復核估價的估價目的和價值定義應如何表述?
參考答案:
1.復核估價時,若甲機構在確定估價時點時無誤,應以甲機構的估價時點為復核估價的估價時點。估價對象的產權性質、使用性質、建筑物狀況、周圍環境等估價對象狀況以及房地產市場狀況,也應以原估價時點時的狀況為準。
2.復核估價的估價目的可表述為:受××銀行委托,對甲機構出具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結果進行復核;價值定義可表述為:在甲機構出具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的估價時點時的房地產市場狀況和估價對象狀況下,確定估價對象客觀合理的抵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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