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行為,但不適用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該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房地產廣告應當遵守的原則
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定”、“內部登記”等名目發布房地產廣告。
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二)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提供的文件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6)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7)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三)房地產廣告的內容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1)開發企業名稱;
(2)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3)預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四)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具體要求
(1)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2)房地產廣告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4)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5)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6)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7)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8)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10)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1)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12)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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