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六節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
住房置業擔保概述:
住房置業擔保是在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到一定階段,應市場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房地產服務行業。
住房置業擔保是指依照《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管理制度:
(一)公司設立
1.設立程序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明確擔保公司是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收取服務費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擔保公司方可營業。
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設立條件
設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不少于l o00萬元人民幣的實有資本;(4)有一定數量的周轉住房;
(5)有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其他規定
擔保公司的實有資本以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以及房地產骨干企業認股為主。
貨幣形態的實有資本應當存入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或發放由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銀行。
(二)機構的風險管理
1.業務范圍和資金應用的限制規定
擔保公司只能從事住房置業擔保和房地產經營業務(房地產開發除外),不得經營財政信用業務、金融業務等其他業務,也不得提供其他擔保。擔保公司的
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2.建立在銀行的保證金制度
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留擔保保證金,并存人借款人的貸款銀行。擔保公司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金賬戶中予以扣收。
保證金的提留比例,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3.風險基金制度
擔保公司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于擔保公司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擔保風險基金由擔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從營業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4.最大擔保額度規定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的30倍;超過30倍的,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管理制度:
(一)擔保的設立
(1)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本著平等、自愿、分散和控制風險的原則建立合作關系。擔保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商業銀行接受住房置業擔保,不得干預銀行的正常信貸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強制要求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2)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于資信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所在城鎮正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證件;
3)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買賣合同;
5)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6)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設立程序
擔保設立的過程包含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住房置業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擔保服務費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擔保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準。
(二)擔保的解除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后,保證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終止。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按貸款人要求先行代為清償債務后,保證合同自然終止。
保證合同終止后,擔保公司有權就代為清償的債務部分向借款人進行追償,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權,處置抵押房屋。
抵押房屋的處置,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議以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屋的方式進行;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置抵押房屋時,抵押人居住確有困難的,擔保公司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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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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