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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
一、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的實質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估價機構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實質上是
評估抵押房地產(物)在設定抵押權時某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作
為抵押貸款活動的價值參考。它的服務對象是金融(銀行)業,是抵
貸雙方。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
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
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也就是說,
貸款的取得是以能夠帶來收益的房地產抵押為前提,金融機構將資
金發放給資信良好的借款者,通過收取借款利息和手續費獲取收益,
一般抵押人得到貸款達到為抵押房地產土地收購、開發、建設、購
買、大修理、經營、收益等目的。
作為抵押物的房地產有其設定抵押權時的市場價值、貸款價值;
銀行最終的貸款額,它是抵押物市場價值(現值或貸款價值)乘安全
系數(或抵押率)得出的;還有出現不良資產處置抵押房地產時的變
現價值等。
一些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要求對抵押的商業房地產同時評估市場
價值和貸款,并制定有銀行內部的“房地產貸款評估準則”。這里
指的貸款價值是采取保守和謹慎的方式評估出的房地產客觀價值,
評估也是采用通用的估價方法,成本價值一般作為收益價值的補充,
但貸款價值評估所采用的參數與市場價值評估不相同,準則提出了
對評估參數運用的建議。
《房地產估價規范》6.4.2規定:“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
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
市場價格進行,但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未來市場變化風險和短期強
制處分等因素對抵押價值的影響。”這里定義的“抵押價值”等同
于公開市場價值(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
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銀
監會《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2004.9)等均提到“抵
押房地產的價值”或“抵押物價值”,但未對房地產抵押估價評估
是什么樣的價值作出定義。其中有的提出需要時,可以“委托獨立
的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國內銀行內部
制定的貸款評審規定中,采用抵押擔保時,在銀行貸款承諾后,簽
訂借款合同前,一般要求借款人委托該銀行認可的獨立評估機構對
抵押物價值(或現值)重新進行估價。然后銀行根據規定的針對不同
抵押物類型設定的對抵押物價值(或現值)的不同抵押率,確定貨款
本息及相關費用,最終確定貨款額。
因此,按照國內現行規定,估價機構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一
般提供的是抵押物(房地產)在估價時點時的公開市場價格。該“抵
押價值”等同于前述“市場價值”,而不是“貸款價值”。“貸款
價值”評估在國內尚屬論爭研究階段,尚未形成科學可行的評估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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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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