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原建設部2000年6月發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原建設部令第80號),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一)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期限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3.保修完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5.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6.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房地產估價師
[協議護航-退費班]
13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協議退費
房地產估價師
[協議護航-暢學班]
13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協議續學
房地產估價師
[豐羽計劃-暢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研發資料 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