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管理。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登記的具體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理咨詢師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管理咨詢專業人員信息服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人事部《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為規范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便于向社會和持證人提供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理咨詢師,是指通過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師證書”),并經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中國企業聯合會是管理咨詢師證書登記管理機構,各省級地方管理機構負責辦理本地區管理咨詢師證書登記相關的具體事宜。
第二章證書
第四條管理咨詢師證書由國家人事部統一印制,中國企業聯合會用印和加蓋省級人事管理機構專用章,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五條證書管理號按國家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規定統一編制,用人單位和持證人可根據證書管理號和姓名登陸(www.glzx.org)網站查詢證書登記情況。
第六條根據國人部發[2005]71號文件,取得管理咨詢師證書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和本人專業背景聘任經濟師或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初次登記
第七條申領證書人員,持相應材料到省級地方管理機構領取管理咨詢師證書和辦理證書登記手續。
第八條申領證書和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管理咨詢師證書登記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軍人證)及復印件一份。
第九條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對考試成績和提交材料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發放管理咨詢師證書,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對證書登記資料進行備案和匯總,報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辦公室。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管理咨詢師證書登記情況。
第十一條初次登記后,每隔3年進行延續登記。在證書登記有效期滿3個月內仍未辦理延續登記的,原登記自動失效。
第四章延續登記
第十二條在管理咨詢師證書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者須到地方管理機構辦理證書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辦理證書延續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管理咨詢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管理咨詢師證書延續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3、完成繼續教育80學時以上的證明(學時計算詳見《管理咨詢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未能在3年內完成繼續教育規定學時的人員,應在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后申請證書延續登記。
第十五條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對證書延續登記資料進行備案和匯總,報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辦公室。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管理咨詢師證書延續登記情況。
第五章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管理咨詢師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七條管理咨詢師證書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向省級地方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更換證書,經省級地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辦公室辦理。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級管理機構指定的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注明遺失證書的編號。更換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八條省級地方管理機構與省級人事管理機構溝通、協作辦理證書補發、更換的具體事宜。補發、更換的證書管理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九條當事人應交納補發、更換證書工本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后,不予登記,并注銷已有登記,收回管理咨詢師證書:
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管理咨詢師證書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管理咨詢師證書的;
3、在管理咨詢業務活動中,未遵守合同或因違反職業道德,給客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
4、違反我國有關法規規定應給予注銷的。
第二十一條被注銷登記的管理咨詢師,自注銷之日起,其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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