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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法行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
1)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認定
非法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個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據為已有的行為;非法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挪作他用,以謀取利益的行為。
2)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①刑事責任。非法侵占征地費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非法挪用征地費,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關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②行政處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要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2)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認定
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另一種情況是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查等,可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臨時用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臨時使用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處罰
對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應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和幅度執行。對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二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或者無償地轉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三是將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單位或個人進行農業建設。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不構成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對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主體和土地用途等,都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抑制土地投機、規范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國家土地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有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確立了我國強制登記的原則。
(5)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徇私利或者親友私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2)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兩種: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①刑事責任。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崗位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懲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檢查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追究刑事責任。
②行政處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并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的,處以有期徒刑,該刑期是(
)。(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B.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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