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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訪秩序的維護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和擴大。
第三十八條信訪人不遵守信訪秩序,在信訪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及時采取勸阻、批評、教育等措施;對拒不聽從勸阻,可能導致事態擴大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拒不執行有關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的;
(六)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以支持的;
(七)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第四十一條信訪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例題(判斷):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
答案:√
解析: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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