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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二十五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要舉行聽證的,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依職權聽證的程序進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依法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重大、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發現信訪人就該信訪事項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辦理。
第三十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原辦理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復核。復查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二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五)收到督辦文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辦理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復核意見不服,或者信訪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查或者復核請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該信訪事項。
第三十四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信訪分析統計制度。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年度、季度分析報告。
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
(二)信訪事項涉及的領域和地域;
(三)信訪事項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四)信訪事項反映出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相關政策性建議;
(五)信訪人提出的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例題: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
)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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