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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例題1: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先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 (200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答案:×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先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例題2: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日內,持有關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A.10
B.30
C.60
D.90
答案:B
解析: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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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