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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行為、財產、名譽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實施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這是它與刑事處罰的主要區別。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處罰的設立權、處罰主體、被處罰的行政行為以及處罰的種類、內容和程序的都必須由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明確。
例題: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 )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為。
A.人身
B.精神
C、行為
D.財產
E、名譽
答案:ACDE
解析:行政處罰是不以精神形式制裁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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