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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記規則(修正)》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標題】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5-12-28
【實施日期】1996-02-01
【有效性】有效
二、重要條文學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根據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國家土地管理局對1989年11月18日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則》作了補充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土地登記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第七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土地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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