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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一、內容提要:
1.總則
2.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第四章耕地保護
5、第五章建設用地
6、第六章監督檢查
7、第七章法律責任
8、第八章附則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管理法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出臺背景、修正及實施時間: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年確立的基本制度
1、國家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管轄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屬于國有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屬于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集體土地的,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國家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除了國家核準的劃撥土地以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進行市場交易等,均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
3、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變更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4、國家實行保護耕地的制度。耕地主要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墾荒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3年以上的灘地和灘涂等。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5、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并提供有關資料。
6、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7、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8、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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