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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例題:某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罰款。在繳納前該企業被另一企業兼并,這時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是( )。
A.原企業
B.原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
C.新的兼并企業
D.新的兼并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
答案:C
解析: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例題1:李某被縣公安局罰款1000元。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復議決定罰款2500元。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沒有違法行為,判決撤銷市公安局的罰款決定。此時,李某(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可以請求縣公安局賠償2500元
B.可以請求市公安局賠償2500元
C.可以請求縣公安局賠償1000元,市公安局賠償1500元
D.既可以請求縣公安局賠償1000元,又可以請求市公安局賠償2500元
答案:C
解析: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例題2: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 )。
A.受害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
B.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C.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
D.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承受人
E.受害的公民死亡,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答案:BCDE
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行政侵權行為受到直接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特殊情況下的賠償請求人包括: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是賠償請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與其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是賠償請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賠償請求人。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例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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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