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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復議機構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清正廉潔、秉公執法、忠于職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
(三)了解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業務知識;
(四)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水平。
復議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行政復議工作。
第八條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行政復議工作的規則、程序;
(二)對重大、復雜、疑難或者爭議標的價值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部門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由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重大、復雜的行政應訴案件提出意見。
第二章復議范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拆除違法建筑、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責令交還土地、責令停止開采、責令停產整頓、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土地他項權利的決定不服或者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不服的;
(五)認為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征收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規章。
例題:國土資源部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對各級( )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A.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B.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C.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D.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答案:AD
解析:國土資源部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對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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