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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估價相關知識資料:保險的職能
考綱要求:
了解:保險合同的構成和含義,保險業監管。
熟悉:保險的基本職能與派生職能。
掌握:保險概念,保險的原則。
一、保險的職能
1、保險的基本職能
(1)基本職能的含義:基本職能是指保險在一切經濟條件下均具有的職能。
(2)分散危險:分散危險是指保險人在最大范圍內,通過向各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將這些經濟單位或個人可能遇到的危險損失化為必然,由保險人把“必然”的損失集中承擔下來,并且當某些被保險人一旦遭遇到危險損失時,使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承擔。
(3)組織經濟補償:組織經濟補償是指保險人把有共同危險顧慮的經濟單位或個人所繳付的保險費集中起來,對遭受危險損失的經濟單位或個人實行經濟補償,以對抗危險,保障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2、保險的派生職能
(1)融通資金:融通資金是指保險人通過利用集聚起來的保險基金而實現的貨幣資金融通。
(2)防災防損:指保險人參與防災防損活動,提高了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
(3)分配:指保險實際上參與了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二、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的含義
(1)保險合同的含義:又稱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保險關系得以建立的依據。
(2)保險合同的性質:也稱為保險契約。指保險關系雙方(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的一種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所保利益損失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在約定的事故出現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
2、保險合同的構成
保險合同的主體:當事人、關系人和中介人
●當事人:有保險人和投保人。
●關系人:有被保險人和收益人。
●中介人(輔助人):指有些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涉及當事人與關系人授權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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