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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責任
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3、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4、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5、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6、土地行政訴訟
是指土地管理的相對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法律制度。
7、土地行政復議
是指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依法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
8、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將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權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9、破壞耕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違法行為。
10、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11、非法批準用地
是指沒有批準權的單位批準用地、雖有批準權但超載了批準權限而批準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批準用地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而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
二、重要條款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八十二條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例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
)的責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賠償損失
B.賠禮道歉
C.恢復土地原狀
D.刑事處分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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