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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32
號《國土資源信訪規定》,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1月4日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生保健福利待遇。
例題(判斷):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
答案:√
解析: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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