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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二)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五)按規定應當申報地價而未申報的,或者地價應當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而未辦理確認手續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一)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報經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頒發、更換或者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和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或者將注銷登記的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土地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或者暫緩登記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作出決定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
第七十條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嚴重失職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土地登記后,發現錯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二條臨時用地的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土地證書實行定期查驗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應當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辦理土地證書查驗手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用。
第七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的人員及執業土地登記申請代理人員須經考核合格、領取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六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法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的記載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并報經批準。
第七十七條本規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本規則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例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
)日內,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A.15 B.30 C.45 D.60
答案:A
解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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